摘要:
虽然我国的反垄断法立法工作从1994年正式开始启动,但有关反垄断的实质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考察这个几十年的反垄断立法风云历史与过程,我们可以在宏观上将其分为两大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1990年,以规制行政性垄断为立法中心。自七八年改革开放,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经济体制的转轨,垄断问题日益引起国家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在我国最先出现的垄断现象不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性垄断,而是我们现在所谓的行政性垄断。所以早在1980年10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该规定第6条明确要求,“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尽管如此,但由于政企不分、市场经济下地方利益的多元化以及很多公司本身兼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等因素的影响,进行地区封锁大打“棉花大战”、“蚕丝大战”以及行政性公司滥用职权从事限制竞争行为的事件屡屡发生。为了进一步治理与防范这些行政性垄断,从1984年到1990年之间,国务院先后有出台了三个相关方面的规定,即
    第二阶段:1991年——2005年,反垄断立进入全方位立法时期。从九一年开始,由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市场环境的巨大变化,中国的经济立法进入高产时期。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并没有在这一时期出台独立的反垄断法;而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部分的垄断行为。但有关反垄断立法工作于1994年正式开始启动,由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开始了反垄断法起草工作。反垄断立法工作的正式启引发了社会对之的密切关注与深入思考,有关反垄断法具体设计问题的争论与研究一浪高于一浪。这些争论最主要集中在三大领域,即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行政性垄断规制的法律依据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随着争论的深入以及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这些争论比较激烈的问题正逐步得到解决。20世纪末举世瞩目的微软案件和一些学者的实践调研报告使得社会各界基本认同反垄断法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利而无害的。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依据本身的争论现在已经没有太大现实意义。因为法律规制的竞合也是正常的现象,无须非此即彼的划分。行政性垄断不仅应受到行政法的调整,也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他们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实质性冲突问题。令人值得进一步慎重思考的倒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正如“徒法不足以自行”所寓意的,没有一个有效的反垄断法执法体系,反垄断法在我国的有效实施很可能面临极大的挑战。值得指出的事,虽然我国形式意义上反垄断立法还在制定中,但我国实施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却不断在出台,从九一年到现在,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还出台下列法律法规,1993年12月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年11月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2003年11月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2001年4月的《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和2003年4月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这些立法很大程度上属于过渡性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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