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能够做什么?

作者:丁茂中2008-08-0110:04:09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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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历经十多个春秋才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开始实施。面对着这部法律,不同的人有着不同想法与感受。在企业中,部分跨国公司可以用“胆战心惊”来描述,有的甚至主动修改了合同中的一些“霸王条款”;部分企业则跃跃欲试,准备不惜代价与那些曾经长期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来打压自身发生的企业“开展”;有的企业则无动于衷,特别是部分国有企业。在普通的老百姓中,大部分对这部法律充满了好奇,很多人关注的是谁将是第一个“达摩克利斯之剑”斩杀对象,该法能够给他们带来什么样的变化。

作为一个专门从事反垄断法研究与实务的人员,笔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着复杂的态度。首先,该法的出台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当中的一个关键里程碑,这是任何人都无法抹杀的,即使该法是非常粗糙的,配套法律很多还是残缺的。如果没有反垄断法律制度,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不能被成为正真的市场经济,这已经是一个铁定的事实。其次,该法的实施是个难题,能够科学实施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最为关键需要防范的制度的滥用。利用反垄断法进行滥诉的示例在社会实践中是客观发生的,有的大公司通过滥诉来拖垮竞争对手。此外,反垄断法中的不少制度可能成为企业重创竞争对手的工具,例如宽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这就是反垄断法上的宽恕制度。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关注同行的动态,合理运用该规定以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同时,企业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陷入竞争对手设立的“共同实施垄断协议”的圈套。部分企业故意拉拢竞争对手参加垄断协议,然后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关告发,在自身获得宽恕情况下,使得竞争对手遭到重罚。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科学实施是个任重道远的工作,不仅政府部门需要承担起更多的责任,企业、行业协会和普通的大众都有责任和义务。

本文作者:丁茂中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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